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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1-00055 | |
发文字号:离政办发〔2020〕78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
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本着村集体确定、部门审核的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确定办法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户的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以户口本年龄为准)。
土地承包到户是指执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承包户(持有土地承包证)。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剩余承包土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以后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二)农村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
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的计算办法为:本宗拟征地面积÷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的已承包土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户现享有在册农村户籍总人口(四舍五入);二轮承包不彻底或未进行二轮承包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本村一轮承包时的已承包土地面积之和÷本村一轮承包户现享有在册农村户籍总人口(四舍五入)。根据计算的保障人数,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原则上向45周岁以上的人员或贫困人口倾斜。
补贴对象年龄按区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户筹资标准为补贴对象人数×我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总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我区上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征地报批前,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区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2.征地项目获批后,区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区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以函的形式通知区农保中心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区农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出台前,原按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进行的项目,继续按原标准原政策执行,也可由区政府研究确定一次性处理。
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出台后、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补齐,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集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原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账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预存款户)全部注销。
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出台后,至本实施办法试行前,已征地报批时按征收耕地测算养老保险补贴的,在本实施办法出台后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齐养老保险补贴不足部分。
七、组织保障
区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核定本村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初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费。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城市低保标准。
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八、法律责任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收、计发政策,按其新规定执行。
附件:1.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
规程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6.《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附件1
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
保险补贴审核规程
一、征地报批前,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的确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以下简称 “《调查表》”,见附件2)。经村民小组(自然村)审核后,报送村(居)委会。
《补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征地基本情况;(2)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情况;(3)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4)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费用情况;(5)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补贴标准及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6)相关计算指标;(7)有关情况说明。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 “《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报村(居)委会审核。
(3)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结果说明等材料;
(5)被征地农民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包合同、征收面积确认表(复印件)、公示影像资料等;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农经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审材料(含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影像)报送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核准结果告知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
6.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会审,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确定。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
7.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区财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根据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用地单位或区人民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区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简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5)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3)用地单位出具的划款银行凭证(复印件);
(见附件6)。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区自然资源局组卷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的《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必备要件上报。
3.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中说明。
三、项目征地获批后,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核定与结算
1.项目征地获批后,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函告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同时提供批复文件、按项目或批次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项目或批次征地情况明细表。
四、有关规定
1.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区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区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3.项目征地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区财政局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交款单位账户。
附件2
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小组(自然村):
用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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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家庭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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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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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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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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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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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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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家庭成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年龄 |
家庭详细住址 |
参保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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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 |
城镇职保 |
未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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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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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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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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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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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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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承包地人均土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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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家庭户主确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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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自然村)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 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9] 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
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办发[2019]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
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办发[2019])号)有关规定精神,结
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书》中涉及我村(居)征收土地实际情况,
提出我村(居)___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如下:
一、项目征地基本情况
项目征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项目用地由国务院(省)审批)
申请用地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该项目征收我村(居)土地总面积____亩,其中,农用地面积____亩(耕地面积____亩),建设用地面积____亩,未利用地面积____亩。
(二)该项目被征地面积中,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____亩,征收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____亩。
二、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 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情况
(一)截至____年____月,全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同岁(不舍在校学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____人。其中,16周岁(含)至59岁____人,60周岁(含)以上____人。
(二)截至____年____月,全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参保人数____人。其中,l6周岁至59岁参保人数____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____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___人),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____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____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____人)。
三、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总人数____人。其中,16周岁(含)至59岁____人(已参保____人,未参保____人),60周岁(含)以上____人(已参保____人,未参保____人)。
按失地面积划分:
(1)全部失地人数____人。
其中,全部失地人数____人:
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人数____人:
失地累计达标人数____人。
(2)大部分失地人数为____人。
其中,失地比例达50%以上人数____人:
失地累计达标人数____人。
四、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费用情况
(一)补贴标准
(1)全部失地被征地农民人均补贴标准:
____年度城市低保标准(____元/月)×139=____元:
(2)大部分失地被征地农民补贴标准
其中,最高补贴标准:____元(失地比例___%);最低补贴标准:____元(失地比例50%)
(二)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总额____元.其中,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____元,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____元。
五、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补贴标准及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文字说明)
六、相关计算指标
(1)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____亩;
(2)____年度城市低保标准每月____元。
七、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市、县《》文件规定,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2)……
附件:____村(社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
村(居)委会(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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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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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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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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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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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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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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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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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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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乡(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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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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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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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原有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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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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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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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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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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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 |
城乡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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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明:以上填写内容准确无误。 本人签名(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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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申报意见: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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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审核意见: |
县级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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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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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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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
附件5
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征地项目:
征地面积: 亩(其中:承包到户的土地 亩,未承包到户的土地 亩)
保障人数: 人(其中:承包到户人数 人,未承包到户人数 人)
补贴费用总额: 元
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 元/人·月
村(居)委会(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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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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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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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参加养老保险险种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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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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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费用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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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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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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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村(居)委会填写;2.“参加养老保险险种”一栏填“城乡居保”或“城镇职保”。 |
附件6
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征地情况 |
申请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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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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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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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用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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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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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涉及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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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
保障人数(人) |
总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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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到户人数: 人 |
未承包到户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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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补贴资金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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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存款总额 (万元) |
其中:政府土地出让收益 (万元) |
其中:用地单位缴纳 (万元) |
预存款专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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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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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核一律使用本表;
2、此表一式10份,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各2份,省、市、县人社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各1份。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稿